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77號
TCDV,102,訴,77,201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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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7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被   告 許之濱
      許道君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陸愛倫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許琳
被   告 王湘萍
      許筠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曹珍珍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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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