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10號
聲 請 人 莊榮兆
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原告鄭民崇與被告
陳慶 、謝錫寬、林澤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前
揭規定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特此裁定,逾期金未繳,則駁回訴訟之參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