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印鑑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036號
TCDV,102,訴,3036,2014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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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36號
原   告 十分大瀑布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淑真
被   告 林克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未及陳報被告林克彥籍設南投縣埔里鎮○○里○○路00號之處所,致未為合法送達,是原告前所為一造辯論之聲請尚非合法,自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17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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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十分大瀑布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