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閻舒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洺溱(原名黃鳳娟)
李文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洺溱、李文東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
238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 萬0,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