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292號
TCDV,102,訴,2292,201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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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92號
原   告 尤楊清媚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律師
複代理人  廖偉辰律師
被   告 李姃媖(即陳武元之承受訴訟人)
      陳冠銘(即陳武元之承受訴訟人)
      陳冠維(即陳武元之承受訴訟人)
      陳冠融(即陳武元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賴燁杰
被   告 賴烱祥
被   告 賴烱富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11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就被告陳武元繼承人尚未於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乙事,是否追加聲明命陳武元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以利判決分割登記之用乙事,陳報意見到院。
原告與被告李姃媖陳冠銘陳冠維陳冠融賴燁杰賴烱祥賴烱富是否同意由李東源李莊淑美承當訴訟(繼受被告賴燁杰賴烱祥賴烱富之土地所有權),被告賴燁杰賴烱祥賴烱富則脫離訴訟乙事,陳報意見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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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