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92號原 告 尤楊清媚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律師複代理人 廖偉辰律師被 告 李姃媖(即陳武元之承受訴訟人) 陳冠銘(即陳武元之承受訴訟人) 陳冠維(即陳武元之承受訴訟人) 陳冠融(即陳武元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賴燁杰被 告 賴烱祥被 告 賴烱富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11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被告陳武元繼承人尚未於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乙事,是否追加聲明命陳武元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以利判決分割登記之用乙事,陳報意見到院。原告與被告李姃媖、陳冠銘、陳冠維、陳冠融、賴燁杰、賴烱祥、賴烱富是否同意由李東源、李莊淑美承當訴訟(繼受被告賴燁杰、賴烱祥、賴烱富之土地所有權),被告賴燁杰、賴烱祥、賴烱富則脫離訴訟乙事,陳報意見到院。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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