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763號
TCDV,102,訴,1763,2014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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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6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傅秀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芳誠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5,5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裁定命補繳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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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