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32號
上 訴 人 昱泰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坤
上訴人與沅泰食品有限公司等因102年度訴字第1532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09,
0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8,0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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