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78號
原 告 邱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貴女、邱賴玉碧、邱國芳、邱佳惠、林月、林
榮宗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30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1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補繳81,317元」應更正為「補繳1,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