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849號
TCDV,102,監宣,849,201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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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849號
聲 請 人 鄧笠伶
代 理 人 張庭瑞
相 對 人 歐貞
      楊發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歐貞(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楊發慧(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鄧笠伶陳歐玉枝共同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相對人之證件、存摺、印章均由鄧笠伶負責保管,並應記錄相對人財產變動明細,相對人所有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之職務,除領取補助款、補償金、半年俸及支付相對人醫療照護費用得由監護人鄧笠伶單獨為之外,其餘監護事務均由監護人鄧笠伶陳歐玉枝共同執行。
指定陳智賢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鄧笠伶(女、民國六十九年三月三日 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 對人歐貞(女、四十年十二月十六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媳婦,相對人楊發慧( 女、六十七年二月二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嫂嫂,相對人歐貞為相對人楊發慧之 母親。相對人二人因智能障礙,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且 精神狀況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 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等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 聲請人為監護人,並指定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 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



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 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 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一千一百十條、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 十一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聲請人 既為相對人四親等內之親屬,依法自得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 之宣告。本院於鑑定人即澄清綜合醫院劉金明醫師前訊問相 對人之姓名、年紀、關係人陳歐玉枝陳智賢及現任總統為 何人、簡單計算問題,相對人歐貞除回答自己姓歐,陳歐 玉枝為其大姊,陳智賢為弟弟外,其餘問題均搖頭不答,相 對人楊發慧則稱自己二十五歲,歐貞為其母親,其餘問題 則搖頭不答。嗣經鑑定醫師再為進一步之診斷,其鑑定結果 認:相對人歐貞有語言障礙,住護理之家已有四、五年, 無法回答生日、地址、今天日期、簡單之數字,認知功能及 記憶力都有退化現象,對外界不太理會,無法獨立處理日常 事務,楊發慧有中度智能障礙,無法計算簡單之算式,大多 時間均在傻笑,有點自閉現象,其表示自己二十五歲,但實 際上年紀超過,智力在四、五歲左右,有包尿布,是歐貞 幫她包的,歐貞之認知理解判斷能力及管理處分自己財產 之能力均有明顯障礙,楊發慧並無認知理解判斷能力及管理 自己財產之能力,其等均無回復之可能性,相對人歐貞因 語言障礙、認知功能退化,相對人楊發慧因中度智能障礙不 能管理處分自己之財產,可為監護宣告等語,此有本院一0 二年十二月六日監護宣告訊問筆錄附卷可稽。綜上所述,本 院審酌上開勘驗結果及鑑定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 歐貞因語言障礙、認知功能退化,相對人楊發慧因中度智 能障礙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 示效果,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查相對人歐貞之配偶楊守義、子楊發兵均已歿,其最近親 屬有女兒即相對人楊發慧、長媳即聲請人鄧笠伶、孫女楊心 妤(尚未成年)、胞姊陳歐玉枝、外甥陳智賢陳智民、陳 子涵,有戶籍謄本及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稽,聲請人陳稱: 因相對人之房子拆掉要領取補助,國軍那裡要伊來辦監護宣 告,相對人歐貞每半年可領取楊守義之俸給約七萬元,每 月需支出療養費用約一萬五千元,現均由伊代為領取及支付 ,相對人楊發慧之療養費用則有國家補助,伊不同意由陳歐



玉枝擔任監護人,因為相對人有什麼事都是伊在處理,伊公 公、老公往生,陳歐玉枝都沒有出來處理等語,關係人陳歐 玉枝及陳智賢則陳稱:以前相對人住眷村改建的房子,很老 舊,在這裡(馨園教養院)環境比較好,是聲請人送來的, 因為聲請人星期五到星期日不在,相對人常常沒東西吃,伊 等希望爭取相對人之監護權,擔心相對人之半俸、津貼沒有 用在相對人身上等語,馨園教養院社工稱:聲請人均有按時 來教養院繳費,關係人陳歐玉枝至少每月會來看相對人一次 ,會帶水果、麥子茶、決明子來等語,本院綜合審酌上開訊 問結果,認聲請人鄧笠伶及關係人陳歐玉枝均有擔任相對人 監護人之意願,聲請人目前負責處理相對人之相關事務,其 安排相對人入住馨園教養院之環境亦屬良好,惟相對人歐 貞將領取新社區「永源新村」房屋拆遷補償金,關係人陳歐 玉枝對於聲請人鄧笠伶單獨擔任監護人尚有存疑,基此,本 院認以共同監護方式處理相對人事務,除可相互監督處理相 對人事務,是否確實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外,亦可避免由 單一人獨任監護人,致有擅權處理事務損害相對人權益之情 事發生。從而,本院認應有選定聲請人鄧笠伶陳歐玉枝共 同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之必要,並考量聲請人鄧笠伶目前管 理相對人財產之現況,為兼顧其迅速處理相對人療養所需之 小額支出,及收監督之效,爰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二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基於相對人之最佳利益,依職權定聲請人鄧笠 伶與陳歐玉枝執行監護人職務之範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並 指定陳智賢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末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一千零九十九條、第 一千一百零九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 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 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 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 責。基上,監護人鄧笠伶陳歐玉枝於本裁定確定後,應會 同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法院指定人陳智賢,於二個月內開具 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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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