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775號
TCDV,102,監宣,775,2014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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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773號
                  102年度監宣字第77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瑪利亞社會福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莊宏達
代 理 人 林瓊嘉律師
相 對 人 沈明珠
      廖俊民
共同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秦燕社會工作師為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處理家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 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一、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 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二、無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 不能行使代理權,或行使代理權有困難。三、為保護有程序 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家事事件法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相對人經鑑定後,鑑定人認相對人符合應受監護宣告之要件 。因兩造與相對人親屬對於選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部分,意見 歧異,本院認有為保護相對人之利益之必要,應依家事事件 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為相對人選任程序監理人。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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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