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877號
TPBA,106,訴,877,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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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7號
原 告 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香諄(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
張家瑋 律師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代 表 人 陳添桂(經理)
輔助參加人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代 表 人 蔡長展(局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原告參與被告即訂約機關所辦理「104年度保全(警衛勤務 )」採購案(下稱本共同供應契約),因不服被告於民國 105年2月15日以採購交二字第10500011171號函(下稱原處 分)通知擬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將原告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乃向被告提出異議,復不服被告以105 年3月21日採購交二字第10500020891號函所為之異議處理結 果,遂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提出申訴, 遭工程會106年4月21日訴0000000審議判斷:「關於請求撤 銷原異議處理結果部分,申訴駁回;其餘申訴不受理」,原 告猶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被告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規定,接受機關委託代辦採 購,並依同法第93條規定,就各機關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 物或勞務辦理共同供應契約,及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招標、開標、決標程序後與得標廠商訂定共同供應契約,俟 簽約後,並將得標品項及得標之立約商資料公告於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供各機關訂購。被告以代理人 身分代理各機關、學校辦理保全(警衛勤務)共同供應契約 採購之招標/訂約機關,有關履約事宜,依共同供應契約實 施辦法第8條第2項及共同供應契約條款之相關規定,均由訂 購(適用)機關逕與廠商直接為之。本件原告係執行訂購機 關即高雄市政府水利局疏濬作業期間保全維護管理工作,經 該局發現有偽造履約相關文件等情事,被告依該局之通知, 依本共同供應契約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以原處分通知原 告擬將原告名稱及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



報,足認高雄市政府水利局就原告有何違反契約條款及政府 採購法相關規定情形有所知悉,影響本件被告原處分之作成 ,本院認有命其輔助被告進行訴訟之必要,自得依前揭規定 ,依職權命輔助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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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