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2年度,88號
TCDV,102,家訴,88,20140103,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8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李金火
被   告 陳大博即陳隆博
      陳建志
      陳成欽
上 一 人 沈鈺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陳秀惠
      陳萬壽雄
上 一 人 黃俊穎
訴訟代理人 羅鳳美
被   告 劉鳳嬌
      陳奕宏
      陳昭文
      陳惠玲
      陳惠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大博等間因102年度家訴字第88號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 1,223,6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