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8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李金火
被 告 陳大博即陳隆博
陳建志
陳成欽
上 一 人 沈鈺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陳秀惠
陳萬壽雄
上 一 人 黃俊穎
訴訟代理人 羅鳳美
被 告 劉鳳嬌
陳奕宏
陳昭文
陳惠玲
陳惠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大博等間因102年度家訴字第88號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 1,223,6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