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2年度,871號
TCDV,102,家親聲,871,201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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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871號
聲 請 人 楊雲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正義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
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9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72萬元(計算式:每月6,000 元×12月×10年=72
萬元),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
,應徵收費用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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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