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2028號
TCDV,102,司聲,2028,2014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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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2028號
聲 請 人 秦何桂蘭
聲 請 人 洪何桂花
聲 請 人 何福志
聲 請 人 盧銀河
聲 請 人 盧秀蓉
聲 請 人 盧睦璿
聲 請 人 盧滄浤
聲 請 人 盧甘霖
聲 請 人 陳賴珍玉
聲 請 人 黃賴水盆
聲 請 人 蔡賴水錦
聲 請 人 賴水月
聲 請 人 賴淵彬
聲 請 人 賴建龍
聲 請 人 賴籃此
相 對 人 匡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所示之意 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 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本院查:聲請人按相對人地址即臺中市○○區○○路0段000 ○00號寄送存證信函,因其住居所遷移,以致應送達之處所 不明,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掛號回執影本、存證信函影 本等為證。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之戶籍地 址即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其是否居住上址, 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派員查 明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經該局函覆相對人未居 住於該址,此有該局102年12月30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00000 00000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 本件聲請核與上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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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