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2年度,17號
TCDV,102,司執消債清,17,201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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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英卿
代理人   張家榛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昇銓
代 理 人 楊世瑜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鄭資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劉國銘
複 代理人 吳溫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管理人及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及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劉英卿(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 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核,債務人財產有 一1998年份、車牌號碼:000-000號、82CC、車齡15年山葉 機車乙部,已逾使用年限,應已無清算價值;另有一1991年 份、車牌號碼:00-0000號、1270CC、車齡22年之自用小客 車乙輛,債務人於債權人會議時陳稱該車因欠稅後遭警察臨 檢而被拖吊,其以為車輛因此報廢,後來接到欠稅通知及罰 單,其向交通隊查詢結果為車子保管五年就會被處理掉,現 在已找不到該車,且因無法繳回牌照亦無法辦理報廢等語,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該車目前牌照情形已「逾檢註銷」 ,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單、債務人所提機車行照影本及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而上開債務人之 財產業經民國102年12月17日在場之債權人同意不為處分, 並返還債務人,有債權人會議記錄在卷可參。
三、綜上,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 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6條、第107條所定財團費 用與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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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