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227號
TCDV,102,司執消債更,227,201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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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賴燕君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娥
代 理 人 林銘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劉國銘
複 代理人 林福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賴燕君(下稱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 案,有上開民事裁定在卷可稽,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 生方案雖於民國103年1月14日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惟查: ㈠債務人現任職於建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作業員,平 均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18,000元,其薪資係以日薪 640元計算,另有全勤及工作津貼,上開薪資已扣除勞保 費345元、健保費283元及伙食費400元,此外沒有三節獎 金,年終獎金約為2,000元至3,000元紅包等情,有本院 102年12月12日訊問筆錄、債務人於102年3月至102年11月 之員工出勤明細表及薪資明細表、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 100年及10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在卷可憑,



經本院於102年12月16日發函建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詢問 債務人之薪資結構及所領薪資、獎金等情,建機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於102年12月24日函覆本院所述與債務人所述相 符,且稱端午節無發放獎金,中秋節發放禮盒一盒、年終 獎金無特定計算標準,發放紅包現金3,000元等情,有該 公司函文在卷可稽,堪認債務人所述為真且確有固定收入 。
㈡債務人現與母親及兒子同租屋居住,其所提列之每月必要 生活費用約為15,000元,包含房屋租金8,500元、水電瓦 斯費1,700元,上開費用由其子分擔3,000元(其子現就讀 修平大學,平日有打工,故就學之學雜費用及生活費用均 由其自己負擔,並協助分擔家庭生活費用3,000元)、餐 費4,000元、電話費300元、交通油資500元、日用品及醫 療費用1,000元(債務人有憂鬱症及焦慮症,固定每半個 月回診拿藥)、扶養費用部分為扶養母親(39年次)每月 2,000元,並願自2年後(母親滿65歲起)刪除其扶養費之 給付等情,有本院102年12月12日訊問筆錄、上開債權人 會議記錄、債務人提出生活支出清單、房屋租賃契約書、 世淋診所診斷證明書(記載債務人患有焦慮症,自98年4 月3日起至今均於該院門診治療)、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 、生活支出費用相關收據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母親之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足憑。債務人上 開所列費用,依其工作背景,誠屬生活必要支出,核無過 高情事。是債務人將薪資收入扣除其上開生活必要支出後 ,願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以每月為1期、第1至24期每期3,00 0元、第25至72期每期5,000元之更生方案,係將其薪資所 得扣除其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 額均用於清償債務,且參酌如後述之財產狀況,核屬盡力 清償。
㈢末查,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200,274 元,此外,債務人名下有一2004年份之125CC三陽機車 乙部,應已無清算價值,另名下之南山人壽、國泰人壽、 富邦人壽、中國人壽、蘇黎世產物保險等股份有限公司之 保單,目前或已失效、或查無投保資料、或無保單價值等 情,有債務人之財產收支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 單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函覆在卷可參。 足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312,000元,已



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 額,以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 ㈣至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具狀 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其理由略以:債務人月收入為25,4 97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5,152元後尚餘10,345元,故其 所提更生方案顯未盡力清償等語。經查:債務人於今年二 月至建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每月收入扣除勞健保等 費用後,平均每月收入為18,000元,業據其提出102年3月 至102年11月之員工出勤明細表及薪資明細表為據,並經 本院函詢建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查證屬實,故其所提更生 方案係將每月收入扣除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後之餘額全數用於清償債務,並因母親將來可得領 取老人年金之時間計算,刪除母親扶養費用,提高更生清 償金額,堪認已盡力清償。債權人顯係對債務人之每月收 入有所誤認,方為上開推算,尚無可採。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獲債 權人會議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並願盡力 節省開銷,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全數用於清償 債務,堪認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本件核無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 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 限制其生活條件,是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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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