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3921號債 權 人 吳海瑞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細屘、陳永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具狀確認陳永青是否為本件債務人。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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