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3773號
債 權 人 林仁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依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補正之資料
案號為102年度司促字第43773號或為102年度司促字第419
75號。(其所列案號為102年度司促字第41975號所附之資
為102年度司促字第43773號。)
㈡請補正利息起算日及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