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1927號
TCDV,102,司促,41927,2014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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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1927號
債 權 人 明揚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冠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寶銘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9日送達於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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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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