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49號
上 訴 人 廖學錯
即原審被告
反訴原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林素娥因101 年度訴字第1649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3,7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