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8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育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美娟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六萬一千九百四十五元(四千五百元加上一千元加上五萬
六千四百四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