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1年度,660號
TCDV,101,婚,660,20140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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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660號
上 訴 人 張耀清(TRUONG THI DIEU THANH)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羣庭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關於損害賠償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1,400元;關於給付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
,應徵收費用1,000 元,共計12,4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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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