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92號
TCDV,100,重訴,92,20140115,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2號
原   告 陳志寬
      王夢賢
      許玉鳳
      劉麗君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律師
被   告 賴銘博
      賴育珊
      賴久田
      賴信甫
      林俊仲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博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5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漏掉「第二、四、六、八、十、十二、十四、十六、十八、二十頁」部分,應予補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補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案判決已有合法上訴,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