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8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複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複代理人 何新琦被 告 鄭朝枝 林鄭玉枝 陳鄭靜子 馬鄭金蓮 鄭霞蘭 鄭學澤即鄭朝宗 鄭馨甄即鄭淑卿 吳廖春玉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汝斌被 告 吳厚德 林靜仙 林青蓉 林瑟宜 林香吟 車民強 車岳鴻 車文鴻兼上七人訴訟代理人 陳中和被 告 林彬彬 林攀攀 胡林棻棻 陳伯融 陳公亮兼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冠廷即陳中榮(兼陳武敬之訴訟代理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武敬即陳思中(兼陳冠廷之訴訟代理人)被 告 林經堯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秋梅被 告 林信宏即林飛鵬訴訟代理人 林李淑卿被 告 江芳瑜(江金塗之承受訴訟人)兼訴訟代理 江金英(江金塗之承受訴訟人)人被 告 蕭金鐘 江慶傳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江金城 江明鴻 江美玲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2月26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