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938號
TCDV,100,訴,1938,2014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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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3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胡昇勝
訴訟代理人 顏福楨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郭家倫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
      曹宗彝律師
上 一 人
之複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本訴部分「(四)上開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陸拾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四)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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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