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21號
TCDM,103,聲,321,2014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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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立中
具 保 人 蘇昭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4號、102年度執字第1311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昭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翁立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經具保人蘇昭福繳納現金 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刑事保 證金收據影本各1份足憑。又受刑人於保釋後,經合法傳喚 、拘提而未到案執行;而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偕同受刑人 到案執行等事實,亦分別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 書影本3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暨所附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 統之個人基本資料2份、在監在押紀錄表影本2份附卷可稽, 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以,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 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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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