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64號
TCDM,103,聲,164,201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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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忠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26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點伍柒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忠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 136號、137號(聲請書漏載)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 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數量淨重2.5707公克),經送驗結果 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行政院衛生署(已改制為 衛生福利部,下同)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為違禁物,爰 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 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文。經查,被告盧忠佑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於民 國102年1月20日14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虹星汽車旅館」807號房查獲,並扣得毒品1包。該包毒 品經送檢驗結果確為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2.5707公克)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有行政院衛生 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乙份在卷可參 ,為違禁物。又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 102 年度毒聲字第23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結果,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102年10月14日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136、137號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乙份在卷可參,而該包扣案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則依首揭之說明 ,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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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