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57號
TCDM,103,聲,157,2014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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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克羅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季隆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執聲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草本諾威錠捌盒,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溫克羅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違反 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9417號為緩起訴處 分,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確定,至102年11月28日緩起訴期 滿未經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對本案扣 押物即草本諾威錠8盒,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之規定,查獲之偽 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又查獲之偽藥或禁藥,倘未經行政 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沒入並銷燬者,仍應依刑法第38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 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溫克羅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 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941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1年11月29 日確定,至102年11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 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1年度上 職議字第8029號處分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 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
㈡、扣案之草本諾威錠8盒,經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鑑定結果,檢出含有 Dithio-desmethyl-carbodenafil類緣物,而屬衛生福利部 食品藥物管理署列管之藥品,此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理局101年5月7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驗報告書、 公告列管藥品成分網頁資料在卷可參(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年度他字第1165號偵查卷第5頁反面至第7頁)。據上, 本件扣案之物品,堪認屬偽藥無訛,亦係被告所有供犯本案 之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且尚未經衛生主管機關處 分沒入銷燬,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合法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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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溫克羅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