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02號
TCDM,103,聲,102,201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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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鍵勳
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
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鍵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柯鍵勳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8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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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