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22、871號原 告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訴訟代理人 張繼文 律師(以上為106年度訴字第822號部分)原 告 呂理松 呂學易 呂文盛 呂學正 呂學樟 呂理龍 長興宮即長興里長興宮 (代表人待補正)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宗典 律師(以上為106年度訴字第871號部分)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葉俊榮(部長)獨立參加人 易新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羅翊熏訴訟代理人 呂浩瑋 律師 楊雅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易新國際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二、本件易新國際有限公司聲請參加訴訟,其意旨略以:易新國 際有限公司為系爭巷道爭議所及土地(桃園市○○區○○段 000 ○號)之所有權人,該地經桃園市政府認定為既成道路 ,經易新國際有限公司提起訴願,經內政部撤銷上開認定為 既成道路之處分。目前原告等以內政部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 (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822 、871 號);該訴訟之結果將影 響土地所有權人易新國際有限公司之權利,而依據行政訴訟 法第42條第1 項聲請參加訴訟,本院參酌前揭規範,爰裁定 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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