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822號
TPBA,106,訴,822,201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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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22、871號
原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
訴訟代理人 張繼文 律師
(以上為106年度訴字第822號部分)
原 告 呂理松
 呂學易
呂文盛
 呂學正
 呂學樟
 呂理龍
 長興宮即長興里長興宮
(代表人待補正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宗典 律師
(以上為106年度訴字第871號部分)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葉俊榮(部長)
獨立參加人 易新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翊熏
訴訟代理人 呂浩瑋 律師
楊雅馨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許易新國際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易新國際有限公司聲請參加訴訟,其意旨略以:易新國 際有限公司為系爭巷道爭議所及土地(桃園市○○區○○段 000 ○號)之所有權人,該地經桃園市政府認定為既成道路 ,經易新國際有限公司提起訴願,經內政部撤銷上開認定為 既成道路之處分。目前原告等以內政部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 (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822 、871 號);該訴訟之結果將影 響土地所有權人易新國際有限公司之權利,而依據行政訴訟 法第42條第1 項聲請參加訴訟,本院參酌前揭規範,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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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