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3年度,50號
TCDM,103,中簡,50,201401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澄文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
偵字第260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所載「基於」後應補充「在公眾得出 入之場所反覆實施賭博財物、」;第7 行所載「其等」均 應更正為「其」;第10行所載「邱淑英」應更正為「邱淑 媖」。
(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所載「邱淑英」應更正為「邱 淑媖」。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 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 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同法 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
(二)被告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而為一個賭博行為,達成 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以一 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按刑事 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 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 ,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 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 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 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 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 度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自民國102 年 7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0月3 日下午6 時許為警查獲止,經 營上開香港六合彩對獎號碼賭博,依序於每星期二、四或 六開彩,因其係基於同一營利意圖,本質上具有反覆、延 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 為而成立獨立犯罪之集合犯,而僅論以包括一罪。(二)爰審酌被告經營六合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從中獲取不



法利益,敗壞社會風氣,助長社會僥倖歪風,所為俱屬不 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堪稱良好,且經營時間非 長,並衡酌被告自稱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應適用法條: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二)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思股 102年度偵字第26087號
被 告 甲○○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自 民國 102年7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0月3日止,提供其位於臺中 市○○區○○○街 000號住處,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



,利用香港六合彩每週開獎 3期,每月12期,每期由號碼01 到49號,開出 6個號碼等特性,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二星 、三星」等各式玩法之賭博,並聚集不特定之人向之簽選號 碼,與其等賭博財物。其等經營之賭博賭法係由賭客於每期 香港六合彩開獎前圈選號碼後,以電話撥打甲○○持用之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系爭門號為甲○○委請不知情之 邱淑英代為申請)下注,每注新臺幣(下同)80元,簽中之 彩金則以每注100元計算,嗣再與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之6組 號碼相互核對,若賭客選擇「二星」之玩法,簽中香港六合 彩之 2個組合號碼,每注可得57倍彩金,若選擇「三星」玩 法,簽中香港六合彩之3個組合號碼,每注可得570倍彩金。 上開各種賭博方式,如賭客均未簽中,則所繳之賭資即歸甲 ○○所有,其即以此從中牟利。迨至 102年10月3日下午6時 2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甲○○持用上開電話申設地址執行 搜索後,再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供承不 諱,核與證人邱淑英於警詢中所供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無應扣 押之物證明書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洵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 268條之罪,以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 博,為其構成要件。所謂「意圖」者,即主觀上之期望,亦 即所以出此之動機或目的;而所謂「營利」者,即藉以牟取 經濟上或財產上之利益;所謂「意圖營利」者,固與俗稱之 「抽頭」或「抽取頭錢」意義相近,但以行為人主觀上有藉 此以牟利之期望為已足,並不以實際上有無實施抽頭之行為 為必要(最高法院89年度臺非字第49號判決要旨參照)。換 言之,行為人只要意圖營利,提供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場所, 、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與之對賭財物,因其係基於一個賭 博之決意,發為一個賭博之行為,即成立刑法第266條第1項 之賭博罪及第 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與圖利聚眾賭博 罪,應依同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以圖利聚眾 賭博罪處斷(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18號判決要旨參照) 。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 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 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 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 第1079號判決可資參照)。是被告自102年7月間某日起至同 年10月 3日止,所為經營香港六合彩賭博之行為,顯具有反 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 之集合犯。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及第26 8 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與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被 告所犯上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各係 基於一個營利犯意,為一營利行為,核屬集合犯中之營利犯 類型,為包括一罪,各為犯罪單數。又其所犯上開 3罪間, 為 1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情節較重之意 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檢察官 陳忠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南成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