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699號
TCDM,102,附民,699,201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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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699號
原   告 鄭民崇
訴訟代理人 莊榮兆
      周曉慧
被   告 謝錫寬 (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
      林睪權 (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
      陳○○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等因誣告案件(本院102 年度自字第30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因原告(即自訴人)認其涉有誣告罪嫌,而向本院 提起自訴,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原告之訴,原 應予以駁回。惟原告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已表示刑事案 件若敗訴,即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之意旨,揆諸首 揭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許芳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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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