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岳勳
選任辯護人 康存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岳勳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岳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並經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1項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虞、同條項第3款之所犯為最輕本刑 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且本件被告被訴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屬最輕本刑為無 期徒刑之罪,被告被訴販賣行為達7次以上,依此罪責程度 ,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可能,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2年4月15日裁定執行羈 押,並於102年7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再於102年9月15日 起延長羈押2月,再於102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茲經本院於103年1月7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之上揭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 ,且被告涉犯上開重罪,因重罪誘發逃亡之可能性極高。經 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 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應自103年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