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億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楊文通
被 告 逸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文增
兼 代理人 楊文通
被 告 林子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25日所為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逸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逸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三、關於「逸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逸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與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三 關於「逸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誤載為「逸騰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然此誤寫均為顯然錯誤,且更正皆不影響 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 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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