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1676號
TCDM,102,訴,1676,201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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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景煬(原名顏名鍵)
選任辯護人 沈暐翔律師
被   告 周奐廷
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律師
被   告 顏釧辰(原名顏彬宸)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
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董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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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