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5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木桂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林里祐
輔 佐 人 林佰淙
被 告 鍾孝御
張欽凱
李金明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
字第10374 、10652 、10707 、15108 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
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木桂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11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11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及編號10所示吳木桂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林里祐犯如附表一編號3 至6 、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 至6 、11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民國一0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0三年四月十五日止,每月十五日前向蔡淑卿給付新臺幣壹萬元,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鍾孝御犯如附表一編號7 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7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如附表一編號7 至9 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及編號10所示鍾孝御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張欽凱犯如附表一編號8 至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8 至11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如附表一編號8 、9 、11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及編號10所示張欽凱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李金明犯如附表一編號3 、5 、6 、8 、9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 、5 、6 、8 、9 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吳木桂於民國101 年10月間某日,加入綽號「阿仙」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下稱「阿仙」)為首之詐欺集團,分 別與張愛蕾、「阿仙」、綽號「大肚」、「大目仔」、「阿 賢」、「阿成」、「小李」等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下稱「大肚」、「大目仔」、「阿賢」、「阿成」、「小李 」)、江亞峰(由本院拘提中)、劉仲凌(由本院另行審理 )、林里祐、鍾孝御、張欽凱、李金明、楊承欣及姓名年籍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公 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另與陳彥彰 、張翔捷、楊竣傑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議妥由 吳木桂、江亞峰擔任「車手頭」,負責在臺灣地區分配、調 度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取款(即俗稱「車手」),並向車 手收取被害人所交付遭詐騙之款項後,由吳木桂將款項匯至 「阿仙」指定之帳戶,或交予「阿仙」指定之詐欺集團成員 ,劉仲凌、林里祐(綽號里祐)、鍾孝御(綽號布丁)、張 欽凱(綽號阿凱)、李金明(綽號阿金)則分別擔任向被害 人取款、把風及監控負責取款之詐欺集團成員或被害人行蹤 (俗稱「叫水」)等工作,並約定吳木桂可獲得詐得金額之 3 %作為報酬,林里祐、張欽凱、李金明擔任車手部分,可 獲得詐騙金額1 至2 %作為報酬,如為把風,則可獲得新臺 幣(下同)1,000 元至2,000 元不等之報酬,共同為下列犯 行:
吳木桂、「阿仙」、「大肚」、張愛蕾及姓名年籍不詳之詐 欺集團成員(均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行公 務員職權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 成員於民國101 年11月7 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 式偽造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法務部調查局行政凍結管收執行 命令,憑以偽造「法務部調查局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公 文書1 份後,由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冒充榮民總醫院行政助理 「林文朵」於101 年11月7 日10時許撥打郭文雄自宅電話予 郭文雄,向郭文雄佯稱名為「郭心儀」之人欲拿取郭文雄之 診斷證明書,隨後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復冒稱偵二隊「王瑞文 警員」、「張永進組長」、調查局「胡定民副局長」接續撥 打電話予郭文雄,佯稱郭文雄上海銀行帳戶涉及重大刑案為 由,要求配合帳戶清查及資金控管,郭文雄因而陷於錯誤, 接續交付款項及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郭文雄交付款 項及匯款過程如下:
㈠101 年11月7 日16時許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林國斌」之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下稱「林國斌」)至臺中市○○區○ ○路0 段000 號之中油工業區加油站,向郭文雄表示其為 調查局組員,依胡定民副局長指示向郭文雄拿取款項,郭 文雄將其自國泰世華銀行文華簡易型分行帳戶提領之現金 116 萬元交予「林國斌」,「林國斌」並當場交付上開偽 造之「法務部調查局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公文書1 份
予郭文雄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文 書之名義人、政府機關對於公文書核發之正確性及執行職 務之公信力及郭文雄本人。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款項後, 將款項交予「大肚」。吳木桂持用所有人不詳之門號0000 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詐欺集團成員持用所有人不詳之 門號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聯繫後,「大肚」將取得 之116 萬元交予吳木桂,再由吳木桂匯款至「阿仙」指定 之人頭帳戶。
㈡郭文雄於101 年11月8 日於國泰世華銀行文華簡易型分行 ,匯款30萬元至彰化商業銀行竹南分行、戶名:張蓉真( 所犯幫助詐欺犯行,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吳木桂持用所有人不詳 之門號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詐欺集團成員持用所 有人不詳之門號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聯繫後,由「 大肚」自上開帳戶領出30萬元後交予吳木桂,吳木桂再匯 款至「阿仙」指定之人頭帳戶。
吳木桂、「阿仙」、「大目仔」、「阿賢」及姓名年籍不詳 之詐欺集團成員(均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僭 行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 集團成員先於101 年12月7 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 方式偽造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 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第三公證帳戶收據,憑以偽造「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第三公證帳 戶收據」公文書1 份後,詐欺集團成員(成年人)冒充「金 管會周主任」,於101 年12月7 日8 時30分撥打蔡悅容住宅 電話予蔡悅容,佯稱其涉入B21 槍擊命案,該案由張課長承 辦,且欲凍結蔡悅容之國泰銀行帳戶,要求其將銀行內戶頭 資金全數提領出來,以便申請第三公證帳戶監管現金,地檢 署科長會至指定地點拿取現金云云。同日16時許,「阿仙」 聯繫「大目仔」、「阿賢」至嘉義市公明路與安和街天理教 門口前,期間吳木桂持用所有人不詳之門號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詐欺集團成員持用所有人不詳之門號00000000 00000 號行動電話聯繫告知約定地點,「大目仔」、「阿賢 」中1 人隨後至約定地點向蔡悅容佯稱為地方法院檢察署科 長,為取信蔡悅容,並向蔡悅容出示附表二編號2 所示偽造 之公文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編號2 所示文書之 名義人、政府機關對於公文書核發之正確性及執行職務之公 信力及蔡悅容本人,蔡悅容因而陷於錯誤,將現金28萬元交 予該詐欺集團成員。「大目仔」、「阿賢」隨後將28萬元交 予吳木桂,吳木桂再將款項匯至「阿仙」指定之帳戶。
吳木桂、「阿仙」、林里祐、李金明、劉仲凌、少年張○○ (姓名年籍詳卷、由本院少年法庭另案調查)、江亞峰及姓 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均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 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先由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01 年12月10日前之某時,在不詳 地點以不詳方式偽造附表二編號3 至6 所示之法務部特偵組 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收據,並 以不詳方式於其上偽造「檢察行政處鑑」、「處長莊進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印文( 偽造之枚數如附表二編號3 至6 所示),憑以偽造「法務部 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 科收據」公文書後,詐欺集團女性成年成員冒充彰化秀傳醫 院人員,於101 年12月10日10時許撥打電話至鄧瑞貞住處予 鄧瑞貞,佯稱其詐領保險金,隨後詐欺集團男性成年成員復 冒充檢察官,接續撥打電話予鄧瑞貞,佯稱鄧瑞貞除了涉入 詐領保險金外,另涉嫌擄人勒贖案,要徹查其帳戶以確認資 金來源云云,冒充檢察官之詐欺集團男子翌日接續來電,表 示欲再次查證資金來源,要求鄧瑞貞將錢交付其等監管云云 ,鄧瑞貞因而陷於錯誤後,接續交付款項。鄧瑞貞交付款項 過程如下:
㈠江亞峰於101 年12月10日指揮少年張○○、林里祐至臺中 市太平區太平三街圖書館門口,江亞峰等人使用附表三編 號26、27所示之對講機、耳機互相聯繫,由林里祐在旁把 風,少年張○○則穿戴附表三編號25、28至31所示之衣物 ,向鄧瑞貞收取現金40萬元。
㈡吳木桂於101 年12月11日以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江亞峰持用之不詳門號行動電話(所有人不 詳)聯繫,江亞峰隨即指揮林里祐、少年張○○、李金明 、劉仲凌,由林里祐在鄧瑞貞住處附近把風,江亞峰開車 及跟監鄧瑞貞至臺中市太平區長億路郵局領款,李金明、 劉仲凌於車上等待,江亞峰等人使用附表三編號26、27所 示之對講機、耳機互相聯繫,少年張○○則穿戴附表三編 號25、28至31所示之衣物,於同日13時20分許出面向鄧瑞 貞拿取現金80萬元,為取信鄧瑞貞,少年張○○復交付附 表二編號3 至5 所示偽造之公文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 於附表二編號3 至5 所示文書之名義人、政府機關對於公 文書核發之正確性及執行職務之公信力及鄧瑞貞本人。 ㈢101 年12月11日15時許,江亞峰開車搭載少年張○○至臺 中市東區建成路與振興路口,江亞峰等人使用附表三編號 26、27所示之對講機、耳機互相聯繫,少年張○○則穿戴
附表三編號25、28至31所示之衣物,出面向鄧瑞貞拿取現 金80萬元,少年張○○為取信鄧瑞貞,復交付附表二編號 6 所示之偽造公文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編號 6 所示文書之名義人、政府機關對於公文書核發之正確性 及執行職務之公信力及鄧瑞貞本人。
江亞峰隨後將取得之款項交予吳木桂,由吳木桂匯款至「阿 仙」指定之帳戶。
吳木桂、「阿仙」、「阿成」、劉仲凌、林里祐、少年張○ ○(由本院少年法庭另案調查)、江亞峰、楊承欣(所犯詐 欺、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犯行,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及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均成年人)共同 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犯意聯絡,並與陳彥彰(所犯詐欺犯行業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6 月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先由楊承欣於101 年12月5 日晚間8 時許,在臺中市太平 區東平國小旁暗巷,向陳彥彰以新臺幣1 萬元之代價,收購 陳彥彰所有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陳彥彰兆豐銀行太平分行帳戶)之存摺、印章 、金融卡、密碼等物。而陳彥彰明知金融帳戶之存摺、印章 、金融卡(含密碼)係供自己使用之重要理財工具,關係個 人財產、信用,且可預見存摺、印章、金融卡(含密碼)如 任意交予他人使用,極易被利用作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 ,竟猶不顧他人可能遭受財產損害之危險,而基於縱若金融 帳戶被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故 意,於上開時、地,將前揭金融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 、密碼等物,出售、交付予楊承欣。詐欺集團成員後於101 年12月20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偽造附表二編 號7 、8 所示之「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 「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收據」,並以不詳方式於其上偽 造「檢察行政處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 管制命令印」、「處長莊進國」印文(偽造枚數如附表二編 號7 、8 所示),憑以偽造「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 行命令」、「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收據」公文書,暨偽 造「書記官林國賓」識別證特種文書1 張(未扣案)後,詐 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1 年12月20日上午約10時許撥打電話至 蔡淑卿住處電話予蔡淑卿,冒充臺中榮民總醫院人員,佯稱 蔡淑卿於101 年9 月25日有至臺中榮民總醫院看病,委託男 子「王文龍」於101 年12月20日至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隨 後復有冒充員警之詐欺集團男子在電話中調查訪談,蔡淑卿 因而告知其郵局、銀行帳號及餘額,該男子告知蔡淑卿其臺
新銀行帳戶已涉入「林美玲」洗錢案,需將銀行提領之金錢 交予「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列管當作押金,與蔡淑卿 約定在臺中市西屯區美滿東三巷口見面云云。「阿仙」隨後 撥打電話予江亞峰要求其等至該處取款,吳木桂、江亞峰、 少年張○○及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持用吳木桂所有之門號0000 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及所有人不詳之門號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互相聯繫取款事宜,江亞峰即開 車搭載林里祐、少年張○○至上址,江亞峰等人使用附表三 編號26、27所示之對講機、耳機互相聯繫,林里祐在旁把風 ,少年張○○則穿戴附表三編號25、28至31所示之衣物,出 面向蔡淑卿出示偽造之「書記官林國賓」識別證及附表二編 號7 、8 所示偽造之公文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書記 官林國賓」、附表二編號7 、8 所示文書之名義人、政府機 關對於人員管理及公文書核發之正確性、執行職務之公信力 及蔡淑卿本人。蔡淑卿因而陷於錯誤交付現金80萬元予少年 張○○,少年張○○隨後將款項交予江亞峰轉交吳木桂,吳 木桂再匯款予「阿仙」。於10 1年12月21日9 時許,詐欺集 團男子成員(成年人)復接續上開詐欺、僭行公務員職權之 犯意,冒充「法務部林組長」撥打電話予蔡淑卿,佯稱其為 負責案件之人員,要求蔡淑卿需支付監管金額,於同月22日 9 時許,自稱「林組長」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接續撥打電話 予蔡淑卿,佯稱其涉入股票案並要求蔡淑卿變賣股票,隨後 自稱「蔡隊長」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來電告知蔡淑卿等候「 林組長」之電話通知。101 年12月24日9 時「林組長」再度 撥打電話予蔡淑卿,告知其除須把變賣股票金額交付監管外 ,尚須進行匯款動作以補足不足之差額云云,使蔡淑卿因此 陷於錯誤接續匯款予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蔡淑卿匯款 情形如下:
㈠蔡淑卿分別於101 年12月21日及25日,匯款50萬元、35萬 元至前揭張蓉真彰化銀行竹南分行之帳戶,再由「阿仙」 指示「阿成」前往領款後交予吳木桂,吳木桂再匯款予「 阿仙」。
㈡蔡淑卿於101 年12月24日匯款80萬元至陳彥彰兆豐銀行太 平分行帳戶。蔡淑卿匯款後,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 員於同日12時36分許,持陳彥彰前揭帳戶之存摺、印章至 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之兆豐銀行北臺中分行,填 具取款憑條而臨櫃提領蔡淑卿所匯入之47萬元。江亞峰、 吳木桂則持用所有人不詳之門號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 話及吳木桂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互相聯 繫取款事宜,並指示楊承欣於同日13時4 分許前往兆豐銀
行北臺中分行,持陳彥彰前揭帳戶之存摺、印章,填具取 款憑條而臨櫃提領蔡淑卿所匯入之25萬元。楊承欣領得上 開款項後,即交由江亞峰匯款予「阿仙」。嗣後,兆豐銀 行太平分行行員邱紫鴻因發覺該帳戶有異而凍結該帳戶。 ㈢蔡淑卿接續於101 年12月25日匯款220 萬元至陳彥彰上開 帳戶。吳木桂、江亞峰則持用所有人不詳之門號00000000 00000 、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互相聯繫取款事宜, 吳木桂等人為順利取款,楊承欣遂於同日下午2 時30分許 ,與陳彥彰相約在臺中市太平區中興東路上之「順發3C電 子量販店」見面,陳彥彰明知楊承欣與到場之另2 名真實 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均為詐騙集團成員,竟仍與其 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江亞 峰指揮楊承欣帶同陳彥彰於同年月25日14時34分,至臺中 市○○區○○○路000 號之兆豐銀行太平分行內領款,林 里祐、江亞峰、劉仲凌、少年張○○則在車上監看。陳彥 彰與楊承欣持前揭帳戶之存摺、印章,填具取款憑條,欲 臨櫃提領蔡淑卿所匯入之220 萬元之際,為該行行員邱紫 鴻發覺有異,遂報警處理而當場查獲楊承欣、陳彥彰,因 而未提領該筆款項得逞。
吳木桂、「阿仙」、劉仲凌、林里祐、「阿賢」、少年張○ ○(由本院少年法庭另案調查)、李金明、江亞峰及姓名年 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均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 書、僭行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由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02 年1 月4 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 以不詳方式偽造附表二編號9 、10所示之「法務部特偵組行 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收據」 ,並以不詳方式於其上偽造「檢察行政處鑑」、「處長莊進 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印 文(偽造枚數如附表二編號9 、10所示),憑以偽造「法務 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 管科收據」公文書後,詐欺集團成年女子及男子成員於102 年1 月4 日13時許撥打電話予詹春里,冒充為榮總醫院之人 員,佯稱詹春里身分證已遭盜用當作人頭使用,且被懷疑是 主謀,必須繳納保證金,否則會持搜索票逮捕,要求詹春里 繳交30萬元保證金云云,詹春里依約前往約定地點。吳木桂 隨即聯絡江亞峰,李金明開車搭載林里祐、江亞峰、少年張 ○○(所涉犯行另由本院少年法庭調查)及「阿賢」至現場 ,由少年張○○至銀行跟監詹春里,江亞峰則在取款現場把 風,「阿賢」與李金明在車上等待,吳木桂、劉仲凌則另駕 駛一自小客車在臺灣大道上之肯德基速食店前等候取款,江
亞峰等人使用附表三編號26、27所示之對講機、耳機互相聯 繫,林里祐則穿戴附表三編號25、28至31所示之衣物,於同 日14時許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福科國中旁之土地公 廟前與詹春里碰面,江亞峰、劉仲凌於同日以所有人不詳之 門號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及劉仲凌所有之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與林里祐持用江亞峰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 號聯繫,教導林里祐如何與詹春里應對,林里祐隨後向詹春 里佯稱其為法院書記官,為取信詹春里,林里祐向詹春里出 示附表二編號9 、10所示偽造之公文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 害於附表二編號9 、10所示文書之名義人、政府機關對於公 文書核發之正確性及執行職務之公信力及詹春里本人。詹春 里因而陷於錯誤交付現金30萬元予林里祐,林里祐隨後將款 項交予江亞峰轉交吳木桂,吳木桂再匯款予「阿仙」。 吳木桂、「阿仙」、李金明、劉仲凌、林里祐、江亞峰、「 阿成」及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均成年人)共同基 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02 年1 月16日前之某 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偽造附表二編號11至16所示之「 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法務部行政執行 處監管科收據」,並以不詳方式於其上偽造「檢察行政處鑑 」、「處長莊進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 管制命令印」印文(偽造枚數如附表二編號11至16所示), 憑以偽造「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法務 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收據」公文書後,詐欺集團成年女子成 員於102 年1 月16日9 時許撥打黃芬瑛住處電話予黃芬瑛, 冒充為彰化基督教醫院護士「陳維芳」,佯稱黃芬瑛身分已 遭盜用,隨後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復冒充臺中市警察局偵二隊 「謝孝德」警官、偵一隊隊長「張國義」、特偵組組長「林 弘政」,向黃芬瑛佯稱其涉及外交官擄人勒贖案,為防止其 脫逃,須從存款提領出6 成的金額作為擔保金,交予法務部 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務員「楊為光」,金額會放在法務部監 管,待3 至7 個工作日之後會匯回黃芬瑛帳戶云云,使黃芬 瑛因此陷於錯誤接續交付現金予詐欺集團成員。黃芬瑛交付 款項情形如下:
㈠吳木桂開車搭載林里祐、李金明至臺中市清水區民眾服務 站,吳木桂等人使用附表三編號26、27所示之對講機、耳 機及所有人不詳之門號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互相聯繫,李金明在車上把風,林里祐則穿戴 附表三編號25、28至31所示之衣物下車,於102 年1 月16 日14時許在該地與黃芬瑛碰面,為取信黃芬瑛,林里祐交
付附表二編號11、14所示偽造之公文書而行使之,足以生 損害於附表二編號11、14所示文書之名義人、政府機關對 於公文書核發之正確性及執行職務之公信力及黃芬瑛本人 ,黃芬瑛因而交付現金200 萬元予林里祐。林里祐隨後將 款項交予吳木桂。
㈡李金明於102 年1 月17日開車搭載江亞峰、劉仲凌、林里 祐,由江亞峰至某便利超商收取附表二編號12、16所示之 偽造公文書傳真,並至臺中市清水區臺中銀行外監控黃芬 瑛領取款項後,與劉仲凌、李金明在車上把風監控,江亞 峰等人使用附表三編號26、27所示之對講機、耳機及吳木 桂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00號及所有人不詳之門號000000 0000000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江亞峰所有之門號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互相聯繫,林里祐則穿戴附表三編號 25、28至31所示之衣物,於同日10時許至臺中市清水區民 眾服務站與黃芬瑛碰面,為取信黃芬瑛,林里祐交付附表 二編號12、16所示偽造之公文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 附表二編號12、16所示文書之名義人、政府機關對於公文 書核發之正確性及執行職務之公信力及黃芬瑛本人,黃芬 瑛因而交付現金210 萬元予林里祐。林里祐隨後將款項交 予江亞峰。
㈢李金明於102 年1 月17日稍後復開車搭載江亞峰、劉仲凌 、林里祐,由江亞峰至某便利超商收取附表二編號13、15 所示之偽造公文書傳真,劉仲凌至臺中市清水區彰化銀行 外監控黃芬瑛領取款項後,與江亞峰、李金明在車上把風 監控,江亞峰等人使用附表三編號26、27所示之對講機、 耳機及吳木桂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00號、所有人不詳之 門號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互相聯繫,林里祐則穿戴 附表三編號25、28至31所示之衣物,於同日14時許至臺中 市清水區大街路與文昌街口與黃芬瑛碰面,為取信黃芬瑛 ,林里祐交付附表二編號13、15所示偽造之公文書而行使 之,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編號13、15所示文書之名義人、 政府機關對於公文書核發之正確性及執行職務之公信力及 黃芬瑛本人,黃芬瑛因而交付現金400 萬元予林里祐。林 里祐隨後將款項交予江亞峰。
江亞峰收取上開2 次款項後交予吳木桂,吳木桂連同黃芬瑛 交付之第一筆款項200 萬元,將部分款項交予「阿成」後, 餘款則匯至「阿仙」指定之帳戶。
吳木桂、「阿仙」、「阿成」、劉仲凌、鍾孝御、少年張○ ○(由本院少年法庭另案調查)、「阿賢」、江亞峰及姓名 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均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
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並與張翔捷、楊竣傑(張翔捷、楊竣傑所涉詐欺犯行由本院 另行審理)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02 年1 月16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 不詳方法偽造附表二編號17、18所示之「法務部特偵組行政 凍結管收執行命令」、「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收據」, 並以不詳方式於其上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 結管制命令印」印文(偽造枚數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憑 以偽造「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法務部 行政執行處監管科收據」公文書。江亞峰另於101 年12月至 102 年1 月間向楊竣傑表示欲購買人頭帳戶,楊竣傑、張翔 捷明知江亞峰、吳木桂將利用人頭帳戶供遭詐騙之被害人匯 入款項,仍與吳木桂、江亞峰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犯意聯絡,先向蔡明杰(由本院另行拘提中)取得其所有 板信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明 杰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楊竣傑以張翔捷所有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已毀損,未扣案)撥打江亞 峰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江亞峰聯繫,再由楊 竣傑與張翔捷於102 年1 月15日前某日在臺中市太平區三藩 街勤益科技大學附近,將前揭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 密碼以3 萬元之代價販賣予江亞峰、吳木桂,江亞峰因而交 付3 萬元予楊竣傑、張翔捷。江亞峰復於102 年1 月13、14 日向鍾孝御表示欲以18,000元為代價購買人頭帳戶使用,鍾 孝御明知吳木桂、江亞峰將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 書、詐欺他人,令被害人將款項匯入其帳戶,仍與吳木桂、 江亞峰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 月16日14時許,在臺 中市南屯區文心南路某餐廳前,以18,000元為代價將其所有 之第一銀行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戶名鍾孝御帳 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交予江亞峰供其等使用。江 亞峰取得上開人頭帳戶後,詐欺集團女性成年成員即於102 年1 月16日10時許撥打林淑琴住處及行動電話,冒充彰化基 督教醫院行政人員,向林淑琴佯稱其涉入1 起案件且遭法院 通緝,及其資料外洩遭歹徒申辦銀行帳戶作為人頭帳戶,涉 及多起刑事案件,其後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復冒充檢察官,向 林淑琴表示須將涉案金額交付保管,如經開庭釐清查帳戶金 額未涉案後會將全數金額歸還云云,林淑琴因而陷於錯誤, 接續交付現金予詐欺集團成員,及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 戶。林淑琴交付款項及匯款過程如下:
㈠「阿仙」撥打電話予少年張○○要其等至約定地點向林淑
琴取款,吳木桂亦使用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與少年張○○持用所有人不詳之門號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互相聯繫,劉仲凌隨即開車搭載「阿賢」、少 年張○○至彰化縣西湖鎮湖東國小旁,劉仲凌等人使用附 表三編號26、27所示之對講機、耳機互相聯繫,由劉仲凌 、「阿賢」在車上把風,少年張○○則穿戴附表三編號25 、28至31所示之衣物,於102 年1 月16日16時30分許下車 與林淑琴碰面,向林淑琴拿取現金80萬元,少年張○○為 取信林淑琴,復交付附表二編號17、18所示之偽造公文書 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編號17、18所示文書之名 義人、政府機關對於公文書核發之正確性及執行職務之公 信力及林淑琴本人。
㈡林淑琴於102 年1 月17日14時30分許,在彰化縣鹿港信用 合作社,將120 萬元匯款至鍾孝御上開帳戶,另於102 年 1 月18日12時43分許,在臺中商業銀行秀水分行匯款40萬 元至鍾孝御上開帳戶。吳木桂與「阿仙」持用其所有之門 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所有人不詳之門號00000000 00000 號行動電話相互聯繫,鍾孝御隨後於102 年1 月18 日及19日,分別與吳木桂、江亞峰至銀行自上開帳戶提領 100 萬元、60萬元,並將160 萬元交予吳木桂,吳木桂則 另交付3 萬元報酬予鍾孝御。
㈢林淑琴於102 年1 月18日12時18分匯款60萬元至蔡明杰前 揭帳戶。江亞峰於翌日(即19日)帶同鍾孝御至某第一銀 行提領款項交予吳木桂,吳木桂另交付2 萬餘元之報酬予 鍾孝御。
吳木桂取得上開3 筆款項後,將部分款項交予「阿成」,其 餘款項則匯至「阿仙」指定之帳戶。
吳木桂、「阿仙」、劉仲凌、鍾孝御、張欽凱、李金明及姓 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均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 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02 年3 月12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 點以不詳方式偽造附表二編號19、20所示之「法務部特偵組 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收據 」,並以不詳方式於其上偽造「檢察行政處鑑」、「處長楊 榮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 印文(偽造枚數如附表二編號19、20所示),憑以偽造「法 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法務部行政執行處 監管科收據」公文書後,詐欺集團成年女子成員於102 年3 月12日13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溫富,冒充為彰化基督教醫院 人員,佯稱溫富之身分已遭盜用作為看病及申辦銀行帳戶,
隨後又將電話轉接自稱「蔡隊長」、「林組長」之詐欺集團 成員,「林組長」告知溫富,因其涉及詐欺、洗錢及外交官 員命案,須先凍結溫富帳戶,要求溫富將存款領出,溫富同 意後,「阿仙」隨即撥打電話予劉仲凌,要求其等前往取款 ,劉仲凌駕車搭載鍾孝御、張欽凱、李金明至彰化市,劉仲 凌等人使用附表三編號26、27所示之對講機、耳機及所有人 不詳之門號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互相聯繫,張欽凱先至溫富住 處附近把風,劉仲凌至約定地點把風,鍾孝御則穿戴附表三 編號25、28至31所示之衣物,於同日14時40分許至彰化市○ ○路0 段000 號與溫富碰面,為取信溫富,鍾孝御交付附表 二編號19、20所示偽造之公文書予溫富而行使之,足以生損 害於附表二編號19、20所示文書之名義人、政府機關對於公 文書核發之正確性及執行職務之公信力及溫富本人。溫富因 而陷於錯誤交付現金40萬元予鍾孝御,吳木桂即指示李金明 駕車接應劉仲凌、鍾孝御、張欽凱。鍾孝御隨後將40萬元交 予吳木桂,吳木桂再匯款予「阿仙」。
吳木桂、「阿仙」、劉仲凌、張欽凱、李金明、鍾孝御及姓 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均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 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02 年3 月12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 點以不詳方式偽造附表二編號21至25所示之「法務部行政凍 結管制執行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刑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 第三公證帳戶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偵查卷 宗」、「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並以不詳方式 於其上偽造「台北士林地檢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 凍結管制命令執行處印」、「處長羅正平依分層負責規定授 權業務主管決定」等印文(偽造枚數如附表二編號24、25所 示),憑以偽造「法務部行政凍結管制執行命令」、「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刑事傳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第三公證帳戶收據」、「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偵查卷宗」、「法務部行政執行假 扣押處分命令」公文書後,詐欺集團女性成年成員於102 年 3 月15日10時許撥打蔡吉弘住家電話予蔡吉弘,冒充為健保 局人員,佯稱蔡吉弘涉案須將健保卡停掉,若要解決則必須 轉接到法務部云云。其後,復有自稱法務部調查局「張先生 」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佯稱蔡吉弘涉入1 件毒品專案,須 將銀行帳戶配合清查及資金控管云云,蔡吉弘同意交付款項 後,吳木桂隨即指揮張欽凱、李金明至彰化銀行內湖分行監
看蔡吉弘提款狀況,劉仲凌則在蔡吉弘住處附近監看、把風 ,吳木桂、鍾孝御在車內等待,吳木桂等人使用附表三編號 26、27所示之對講機、耳機、所有人不詳之門號0000000000 000 、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互相聯 繫,待蔡吉弘自銀行提領款項後,鍾孝御穿戴附表三編號25 、28至31所示之衣物,並由吳木桂駕車搭載其至臺北市○○ 區○○路0 段000 號麗山高中前與蔡吉弘碰面,為取信溫富 ,鍾孝御交付附表二編號21至25所示偽造之公文書予蔡吉弘 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編號21至25所示文書之名義 人、政府機關對於公文書核發之正確性及執行職務之公信力 及蔡吉弘本人。蔡吉弘因而陷於錯誤,交付現金80萬元及其 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存簿2 本予鍾孝御。鍾孝御隨後將80萬 元交予吳木桂,吳木桂再匯款予「阿仙」。
吳木桂、劉仲凌、鍾孝御、張欽凱、「阿仙」及姓名年籍不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均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 僭行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 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0 2 年3 月21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偽造附表二 編號26至30所示之「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 法務部行政凍結管制執行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