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自字第30號
自 訴 人 鄭民崇
周曉慧
自訴代理人 沈朝江律師
被 告 謝錫寬 (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
林睪權 (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
陳○○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自訴急請五日內保全與急調卷以證如 江國慶之冤枉狀」、「刑事補充自訴急請五日內緊急調卷以 證如江國慶之冤枉狀」、「急呈中高分教訓法官案件確定錄 音即可除去故有急迫即需保全狀」所載。
二、按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 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 並所犯法條。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 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刑事訴訟法第320 條第2 項 、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97 年度台上字第432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 第264 條第2 項關於起訴書程式之規定,旨在界定起訴及審 判之範圍,其中屬於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犯罪事實」,既 係審判之對象,兼衡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自應具體而明確, 始無乖於保護被告之旨意。參酌自訴於改採強制律師代理, 為便於法院審理及被告行使防禦權,同法第320 條第2 項規 定自訴狀應記載之「犯罪事實」,增訂第3 項明定「前項犯 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 所、方法」之意旨,則同屬法律專家之檢察官起訴書依刑事 訴訟法第264 條第2 項第2 款所應記載之犯罪事實,當亦應 就特定犯罪構成要件之基本事實,實行犯罪之方法、時間與 地點等項,為具體而明確之記載,始符法定程式。本院25年 上字第662 號判例意旨,固謂起訴書所應記載之犯罪事實, 茍與其他犯罪不致相混,足以表明其起訴之範圍者,即使記 載未詳,法院不得以其內容簡略而不予受理;然若其犯罪事 實所載不明確或欠具體,有害於被告實質之防禦時,即屬起 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法院雖不得逕予不受理,仍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6 項之規定,定期間以裁定命其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應認其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最高法 院99年度臺上字第178 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自訴之程序
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亦有明 文。
三、經查:
㈠自訴人前於102 年12月6 日具狀如附件一「刑事自訴急請五 日內保全與急調卷以證如江國慶之冤枉狀」向本院提起自訴 ,然自訴人就所自訴之犯罪事實,僅概括記載:「被告明知 王迎先刑求逼供致死後,警訊筆錄都要錄音影,唯仍發坐惡 警構陷陳榮吉搶警殺人即獲記大功,因殺人犯自首詳中時社 論故陳榮吉的遭遇可能發生在你我身上警語,唯警察栽毒、 栽槍破案可記功作假筆錄害人劣行從未停止過。」、「自訴 人夫妻因美容師陳女感冒小病半年治不好而視自訴人為恩人 。不因被告教唆其父陳○○誣陷性侵可獲數百萬等,而被告 亦能記功。唯陳女93.9.22 深夜至凌晨1 時拒做告訴被性侵 筆錄後第一次被強逼做被性侵告訴筆錄,長達9 小時才做成 不實假筆錄,詳其被隱匿第一次不告性侵筆錄,及警2 分局 93.9.22 日23: 57王文聰所做陳女撤銷『協尋人口』筆錄, 為此請調閱台中地院95訴字第870 號如東海之狼誣陷性侵判 罪之冤枉,及江國慶均憑不實假筆錄即判罪,只因法官非神 無法視破惡警似是而非精淫設局而成幫兇不斷,詳士林四少 綁吳月如等遭彈劾」等語。惟本院認自訴人所提如附件一所 示之「刑事自訴急請五日內保全與急調卷以證如江國慶之冤 枉狀」所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犯罪之日、時、處所、方 法,均不明確,亦非具體,有害於被告謝錫寬等人之實質防 禦權,已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
㈡經本院於102 年12月13日裁定命自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一)、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二)、被告 謝錫寬、林澤權之年齡、住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四)、依被告人數提 出自訴狀繕本」,上開裁定業於102 年12月17日送達自訴人 ,此有上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稽。自訴人收受 上開裁定後,於102 年12月19日委任沈朝江律師為自訴代理 人,並提出如附件二「刑事補充自訴急請五日內緊急調卷以 證如江國慶之冤枉狀」,惟觀諸自訴人補正之犯罪事實,其 內容亦僅概括指述:「雖然台中地院95訴字第870 刑一審認 定媒體醜化自訴人是神棍利用神壇使用藥劑性侵陳女美容師 的報導可信,故採信第六分局簡明德教唆沈妙珍女警做假筆 錄以中分6 警偵宇0000000000函回覆偽載:陳女沒手機通聯 記錄,陳女沒有第一次筆錄不提告性侵筆錄性侵害檢體及血 中藥物檢驗結果沒有,只有附診斷書一紙。並未帶鄭民崇、
周曉慧二人至行政院衛生署立台中醫院所作血液檢驗。... 失蹤人口卷證也未附卷,這些有利於自訴人證據沒調查下, 就以告訴人是神棍利用神壇使用藥劑性侵陳女美容師始如媒 體批判江國慶姦殺女童該死之歷史重演被重判自訴人8 年半 」、「陳女第一次筆錄證實在鄭民崇家,休息靜養半個月, 半年感冒始痊癒故不同意簡明德作告其性侵筆錄,此份筆錄 遭隱匿送院才令檢審未識破證9 被告謝錫寬、林澤權教唆陳 ○○,脅迫女兒虛構性侵勒索數百萬之誣告為真實... 」, 而認被告等涉犯刑法第169 條誣告罪嫌等語。惟查,自訴人 所提上開附件二「刑事補充自訴急請五日內緊急調卷以證如 江國慶之冤枉狀」,仍未補正被告謝錫寬、林澤權及陳○○ 究於何時、何地及以何種方式對自訴人為誣告及偽造文書等 犯行,亦未完整補正被告等人是否具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等犯罪具體事實,而自訴人另提出之附件三「急呈中高分教 訓法官案件確定錄音即可除去故有急迫即需保全狀」亦無相 關記載,顯使被告等人之訴訟防禦權無從或難以行使。四、綜上所述,本案自訴人對被告等人提起自訴,既未於自訴狀 即附件一「刑事自訴急請五日內保全與急調卷以證如江國慶 之冤枉狀」,具體指明被告等人之具體犯罪事實,復經本院 裁定命補正後,固提出附件二「刑事補充自訴急請五日內緊 急調卷以證如江國慶之冤枉狀」、附件三「急呈中高分教訓 法官案件確定錄音即可除去故有急迫即需保全狀」等,仍未 具體指明被告等人之具體犯罪事實,且迄補正期間屆滿前, 亦未再行補正具體犯罪事實,自與刑事訴訟法第320 條第2 項第2 款、第3 項規定不符,顯妨礙被告等人之防禦權,按 諸前揭說明,其法律上必備之程式,即有未備,爰依前揭規 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至自訴人另聲請保全證據部分(詳如「刑事自訴急請五日內 保全與急調卷以證如江國慶之冤枉狀」、「刑事補充自訴急 請五日內緊急調卷以證如江國慶之冤枉狀」、「急呈中高分 教訓法官案件確定錄音即可除去故有急迫即需保全狀」所載 ),因本件自訴業經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尚難認此部分聲請 仍有保全之必要,從而,本院認自訴人此部分聲請,尚無理 由,不應准許,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3 條第1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許芳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