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2年度,26號
TCDM,102,自,26,2014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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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自字第26號
自 訴 人 莊榮兆
自訴代理人 沈朝江律師
被   告 許革非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革非被訴犯誣告罪(誣告自訴人竊盜)部分,自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略以:緣於民國101 年6 月13日,自訴人於陪 同本院民事執行處人員,齊至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 ○0 號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民安公司)執 行損害賠償案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因蒐集民安公司所有之工 廠生廠線製造憑單資料(含月份生產計劃表、工號管控單、 空白訂購單等文件),竟遭被告許革非誣告竊盜。而認被告 涉犯刑法169 條誣告罪之罪嫌云云。
二、按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 告及調查證據;前項訊問不公開之;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 訊被告;第一項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刑事訴訟法 第252 條、第253 條、第254 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自 訴,刑事訴訟法第326 條第1 項、第3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 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 ,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 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 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另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 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 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又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調查證據,而法院為發見真實,亦 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限於維護公平正義或對被告之利益有 重大關係之事項為限,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第1 、2 項 定有明文。故法院固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並無蒐集證據之 義務。蒐集證據乃檢察官或自訴人之職責,事實審法院應以 調查證據為其主要職責,其調查之範圍,亦以審判中所存在 之一切證據為限,案內不存在之證據,即不得責令法院為發 現真實,應依職權從各方面蒐集證據(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



字第5846號判決意旨參照)。況刑事被告依法並無自證己罪 之義務,關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證明,自訴人以原告身分提起 自訴,就所訴之犯罪事實,自應負舉證責任。
三、本件自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誣告罪嫌,無非係以自訴人之指 訴及其提出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五等文件為其主要論據。經查 :
(一)按刑法第169 條第1 項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 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衹因缺乏積極證明 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者;或其所訴之事實,雖不能 證明係屬實在,惟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 構者,均不能構成誣告罪(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第60 期第78、83頁、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175、3328號判 決參照)。
(二)查,自訴人自訴被告許革非對自訴人上開竊盜罪之告訴係 涉犯誣告,所提出之相關證據僅有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之 101 年度偵字第18028 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1 份,其他如 附表編號一至十一、十三至十五所示之證據,均與自訴人 另自訴關於被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部分有關,則扣除如附 表編號十二所示之不起訴處分書外,其餘自訴人所提之證 據資料均與此部分所涉誣告犯行無關,即自訴人所提出如 附表編號一至十一、十三至十五所示之證據資料,均顯不 能證明被告許革非有何上開誣告犯行。
(三)又觀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之不起訴處分書,可知檢察官就 自訴人有蒐集民安公司所有之工廠生廠線製造憑單資料行 為乙節,係認定為屬實,僅因自訴人主觀上之犯意究係為 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抑或為提出訴訟所為之手段, 尚屬有疑,且自訴人後確有提出所蒐集之資料為他案訴訟 用,因而認自訴人主觀上無不法所有意圖,而為不起訴處 分,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可知自訴人確有上開 不告而蒐集民安公司所有之工廠生廠線製造憑單資料之行 為,則被告許革非上開告訴自訴人竊盜之內容即非完全出 於憑空捏造,上開所告亦非全然無因,揆諸前揭說明,被 告許革非上開告訴行為,即與誣告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四)又自訴人既確有上開蒐集民安公司所有之工廠生廠線製造 憑單資料之行為,則亦難認被告許革非有故意虛構事實之 情形,更遑論證明被告許革非有誣告之主觀犯意,且自訴 人此部分所提之證據僅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而上開不起訴 處分書,實不能就被告許革非主觀上有何誣告犯意為何證 明,是被告許革非是否有主觀上誣告之犯意,亦顯屬不能 證明。




四、縱上所析,被告許革非所告訴自訴人上開竊盜案件雖經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然實無法以此即證被告許革非有何誣告之 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自 訴人所指之誣告犯行,被告犯罪嫌疑顯有未足,而有刑事訴 訟法第252 條第10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裁定駁回 本件此部分之自訴。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26 條第3 項、第252 條第10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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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自訴人提出證據名稱(參考自訴狀記載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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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許革非召集民安公司股東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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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自訴人簽署關廠停業股東提案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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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被告許革非民安公司遠寶公司(葉芳如檢察│
│ │官執行卷)首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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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再審及非常上訴駁回,許革非入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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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下游商侯正雄92上更(二)1 有罪判決節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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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自訴人117298著作權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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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100 年11月27日自訴人購得改作物偽品說明書及│
│ │解剖照片與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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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被告產銷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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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100年11月27日豐原分局偵查筆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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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民安公司騙准27994 及26537 工程圖著作權遭撤│
│ │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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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中高分檢91上聲議195命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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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竊盜案不起訴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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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85上更(一)256 判決附帶宣告沒收26537 及 │
│ │27994工程圖及89台上1720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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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訊問筆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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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報到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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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