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國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字第13678號、102年度執聲字第393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國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 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 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 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 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 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依修法前刑法第50條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 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 規定者,一律併合處罰,其目的在使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 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最高 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697號裁定參照),惟法院裁定定應執 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使 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 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 檢察官定執行刑,整體觀察應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故經 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一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決議參照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 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施國煌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 附受刑人提出之102年12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向本院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 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附表:
受刑人施國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共二 │
│ │ │ │罪 │
├────────┼─────────┼─────────┼─────────┤
│犯 罪 日 期│101.07.16 │101.07.16 │102.05.10 │
│ │ │ │102.06.10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1年度毒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 │臺中地檢102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162號 │偵字第2162號 │偵字第2107號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2309 │101年度訴字第2309 │102年度訴字第2022 │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2.08.27 │102.08.27 │102.11.06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2309 │101年度訴字第2309 │102年度訴字第2022 │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102.09.16 │102.09.16 │102.11.25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否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 │字第10778號(編號 │字第10778號(編號 │字第13649號 │
│ │1至2定刑10月) │1至2定刑10月) │(編號3至4定刑2年 │
│ │ │ │,刑期: │
│ │ │ │103.09.25-105.09.2│
│ │ │ │4) │
└────────┴─────────┴─────────┴─────────┘
┌────────┬─────────┬─────────┐
│編 號│ 4 │ 5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公共危險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共二 │有期徒刑7月 │
│ │罪 │ │
├────────┼─────────┼─────────┤
│犯 罪 日 期│102.05.10 │101.05.07 │
│ │102.06.10 │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2年度毒 │臺中地檢102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107號 │偵字第16837號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2022 │102年度交訴字第 │
│事實審│ │號 │351號 │
│ ├────┼─────────┼─────────┤
│ │判決日期│102.11.06 │102.11.06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2022 │102年度交訴字第 │
│判 決│ │號 │351號 │
│ ├────┼─────────┼─────────┤
│ │確定日期│102.11.25. │102.11.06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 │字第13649號 │字第13678號 │
│ │(編號3至4定刑2年 │(刑期: │
│ │,刑期: │105.09.25-106.04.2│
│ │103.09.25-105.09.2│4) │
│ │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