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773號
TCDM,102,聲,4773,2014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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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7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慶陽
具 保 人 林昱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
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具保人林昱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 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具保人林昱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 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1 紙在卷可稽,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誤載為「Z000000000號」 ,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自應裁定更 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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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