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2年度,1602號
TCDM,102,交易,1602,2014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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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易字第16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戍乾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犯罪事實欄一及理由欄一關於「張戌乾」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戍乾」。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犯罪事實欄一及理由欄 一關於「張戌乾」之記載,應係「張戍乾」之誤寫,而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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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