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2年度,1296號
TCDM,102,交易,1296,2014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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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易字第12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育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113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古育菖於民國102 年1 月28日下午,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2段 181 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於同日16時25分許,行經遊園路 2 段181 巷與同段203 巷3 弄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本應注意 減速慢行,做隨時停車之準備,依當時情況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乃竟疏於注意及此,撞及沿遊園路2 段203 巷由北往 南方向由告訴人張耀天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 右側車身,造成告訴人張耀天受有左手腕遠端橈骨骨折、右 手第五掌骨近端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古育菖涉有刑法第28 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古育菖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該罪,依 刑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張耀天 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加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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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