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司印鑑章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53號
PHDV,102,訴,53,2014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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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3號
原   告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嘉
被   告 許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 2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27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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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