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瑞麟
被 告 涂進澎
被 告 楊政錦
被 告 林建興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涂瑞麟、涂進澎、楊政錦、林建興所犯關於非法剝 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部分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 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