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陳國順
代 理 人 白蕙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1 月1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9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00 號 公示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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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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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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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三NX00六二三八四─七│ │1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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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四NX00七三0一三─二│ │1 │1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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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五NX00八一四二九─五│ │1 │1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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