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3年度,2號
TYDV,103,重勞訴,2,2014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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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林茂蓄
      王月桂
      林奕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律師
被   告 宏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核定如下:
㈠原告林茂蓄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9,73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4,859元。
㈡原告王月桂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743,222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28,225元。
㈢原告林奕德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910,623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10,0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
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茵珮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
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
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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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青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