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號
原 告 萬富隆昇有限公司(原名:萬富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建成
被 告 捷邦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湘麒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邦精密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938,4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740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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