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3號
TYDV,103,補,53,201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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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鍾春榮
原   告 劉律伶
原   告 劉依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被   告 李乾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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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