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吳宗俊
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
被 告 呂陳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