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8號
TYDV,103,補,48,201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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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吳宗俊
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
被   告 呂陳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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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