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6號
TYDV,103,補,46,201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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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張智芳
被   告 盛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瑞
被   告 王宥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6,145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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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